“国家监察法的立法实际上是国家的反腐败立法。立法以后,我们不但实现对共产党员干部监督的全覆盖,而且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在“两会部长通道”上表示。 国家监察法立法是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有效补充。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挺进,党内“老虎”“苍蝇”等现象得到极大遏制,党的光辉形象深入人心。但是,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管还仅仅停留在法律这个基本层面,对公职人员纪律上的约束还处在空白阶段。国家监察法正是针对这一问题,矛头直指公职人员。 国家监察法立法是从法律层面对公职人员的纪律约束。过去,医院、学校等公立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出现纪律问题都是由系统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一些处理结果也不能令人满意。国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律监督范围不断扩大,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今后还将成立监察部门,依照监察法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合法统一、公正公开的处理。 目前,北京、山西、浙江已经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能,将所有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管,其具体职能包括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是否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国家财产等职务违法、犯罪,等等。今后,或将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全部纳入,形成“大监察”格局,让公权逃不出制度的“笼子”。(作者单位:吉林省图们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王玥芳) |